2023-10-11

维护权益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和举报

质疑、投诉和举报都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供应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三者各有什么不同。

 

 

质疑

 

供应商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就是提出质疑,质疑的程度比投诉轻,操作也比投诉方便。

 

 

1质疑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主体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由此可知,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都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但需要注意的是,二者质疑范围不同。啥叫潜在供应商?购买了或者按照流程获取了采购文件、有递交响应文件想法的叫做潜在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的叫做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只能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且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如果只是购买了采购文件,但未参加采购活动,那么便与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投诉。

 

 

3质疑误区

 

很多人对质疑存在误解,简单列举几点:

 

①混淆了询问与质疑

有些供应商不了解询问和质疑的区别,把询问当作质疑来提出,但其实二者有很大区别。

 

②把供应商反映问题当成质疑

有些供应商名义上采用质疑(如写明是质疑函),却没有提出任何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意思表示、事实和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反映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因权益受损而提起质疑有着本质区别。

 

③把供应商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当成质疑供应商仅指出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未明确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其权益,这样的“指出”仍然是反映问题,不属于质疑。

 

 

4有权提出质疑的情况

 

①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②因招标过程(含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③因评标结果(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中标结果(政府采购项目)违法违规使投标人权益受到损害。


 

投诉

 

如果供应商提出质疑后,采购人/招标方/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质疑方对答复不满意,那么可以申请投诉。

 

 

1、投诉时间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投诉须知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投诉注意事项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具体委托权限。

 

投诉书中的事实依据中应写清采购活动经过,客观情况和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投诉人应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明确载明: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提供复印件以便调查。


 

举报

 

举报不限主体,也没有时限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举报的作用并直接保障举报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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