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8

本文教你企业如何把控独立保函潜在风险

独立保函在国际商事贸易、建设工程、股权交易等领域中得到广泛运用,基于预付款的安全性、中标后履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等原因,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均可能以独立保函作为担保。

 

在我国,独立保函的开立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相比于其他担保措施具有独立性的特点,即保函开立人的担保责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无论基础交易关系是否发生纠纷、责任大小,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开立人即应当承担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

 

独立保函的特性在于虽然源于基础合同,但原则上独立于基础合同、独立于基础交易、不受基础合同的效力影响;其项下的索赔不依靠基础合同、也不以基础合同是否真实存在违约前提和条件。即在独立保函下,保函受益人即债权人无需证明基础交易合同的是否得以执行,无需提供受益人是否严格履行基础合同项下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一旦收到受益人债权人提交的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形式要件书面索付单据就应当在保函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

 

企业如何把控独立保函潜在风险呢,今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独立保函转让的风险

 

因独立保函自身的特殊性,一般不建议约定可转让条款。目前在我国,大部分银行担心约定转让会招致风险而不愿意开具带有可转让条款的保函因此保函的转让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有一定的难度。

 

申请人可优先选择款项让渡方式替代保函转让:款项让渡本质上不是一种转让,而是向指定人付款,在让渡条款项下保函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发生变更。

 

实践中,申请人对于保函转让与让渡条款不甚分明,建议申请人在条款中加入“索赔权仍保留于受益人”的表达方式。如不可避免地需要约定转让条款,应当在保函条款中明确约定由受益人书面通知开立人,同时向申请人及开立人明确说明受让人情况,避免自由转让的情况发生。

 

 

二、独立保函延期的风险

 

在部分领域,比如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领域中,合同履行的情况较为复杂,经常会因为客观原因或人为不确定因素导致期限拖延,为了使担保存续期间持续有效,则可能需要延长担保期限。但在延期前,申请人应当对受益人申请延期的原因及事项真实性进行切实考察与评估,对延期作出客观评审决定。

 

同时,确定保函延期时,必须经过开立人同意(出具银行保函延期同意证明或重新开具保函注明延期日期),使保函有效延期。申请人要注意的是,应当避免保函的反复延期,否则可能导致出现保函“效期敞口”(即“OPEN DATE”),对于申请人而言就授予了受益人可以随时提出索赔的权利。

 

 

三、独立保函欺诈的风险

 

对申请人而言,受益人自行提交申请人违约证明的单据不容易受制于基础合同本身,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做法实为受益人滥用权利提供了便利,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证据也比较受限。

 

因此,最好早在合同磋商阶段,要求受益人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三方文书,进一步保证违约证明的真实性,兼顾受益人的利益,也减少申请人的交易成本。

 

 

四、建议申请人选择要求受益人提交第三方证明

 

提交第三方证明的保函是独立保函的一种,就付款机制而言,其与跟单信用证非常类似,只是银行审查的单据在种类和形式上有所不同。

 

与见索即付保函相比,由于第三方证明保函相对附条件的特性使得提供第三方证明的保函适当考虑了申请人的利益,减少了保函被滥用的风险。第三方证明的单据包括且不限于:银行证明、公证文书、监理证明、商检证书等。

 

 

五、建议申请人内部应建立保函的备案与管理制度

 

与企业内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原理一样,建立保函的备案与管理制度有利于全面控制申请人的风险。保函的管理主要分为日常备案和回收管理,保函日常备案应对保函所涉及的受益人、项目情况、所在国家(地区)、资金来源、保函金额、合同履行节点等及时跟进与梳理,做好登记。

 

同时也应跟进保函的回收情况,保函如果未交回开立行办理注销,则仍存在被索赔的风险,且银行将继续收取担保费用。因此,申请人应当注意对到期保函的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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